乙 級 空氣 污染 防 制 專責 人員
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檢測人員訓練. 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訓練. 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訓練 公私場所噪音狀況檢查或鑑定人員訓練. 柴油車排放煙度測定人員訓練. 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訓練簡章-pdf檔案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報名表含工作經驗證明-odt檔案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報名表含工作經驗證明-pdf檔案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訓練簡章-pdf: 兼任乙級空氣污染 防制專責人員。 人員或從事其他與 污染防制無關之工 作。但具備第二條資 格之公私場所負責 人得兼任乙級空氣 污染防制專責人員。 第六條 二以上之公 私場所共同設置空 氣污染防制設備共 同處理空氣污染 物,經直轄、縣 ( q)主管機關核准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之設置等級,應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 項及第二項所定公告事項辦理。 公私場所設置之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至少應包括下列員額: 一、甲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二人。 二、乙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一人。 第條 同一處所內,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得與其依法設置之廢(污)水處理專 責單位合併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如具備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 之資格,且設置級別均符合法規規定,其人員得互兼之。 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如具備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或其他類環境保護專 責及技術人員之資格,且設置級別均符合法規規定,在同一處所內,空氣 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得同時兼任其他類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 本辦法所稱環境保護專責人員(以下簡稱專責人員)分為以下三類人員: 一、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 二、廢水處理專責人員。 三、毒性化學物質製造、使用、貯存、運送專業技術管理人員。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專責人員分為甲級及乙級二級; 第三款專責人員分為 甲級、乙級及丙級三級。 第條 甲級專責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領有本國環境工程、化學工程、土木工程、衛生工程、電機工程、機 械工程、水利工程、工業安全、工礦衛生技師證書,經訓練及格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或獨 立學院理、工、農、醫各科系研究所畢業,經訓練及格者。 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或 獨立學院以上之環境工程、環境科學、公害防治學系或相關學系畢業 排放控制系統及惰轉狀態檢查人員訓練. 機動車輛噪音檢查人員訓練. 目測檢查人員訓練.
(一)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其級別分為甲級及乙級。 (二)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其級別分為甲級及乙級。 (三)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其級別分為甲級、乙級及丙級。 (四)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廢棄物清除專業技術人員,其級別分為甲級、乙級及丙級。廢棄物處理專業技術人員,其級別分為甲級及乙級。 (五)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環境用藥製造業專業技術人員。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 (六)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 (七)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 (八)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 二、訓練:指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之證照訓練、到職訓練及在職訓練。 第條 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訓練簡章-pdf檔案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報名表含工作經驗證明-odt檔案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報名表含工作經驗證明-pdf檔案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訓練簡章-pdf: 人得兼任乙級空氣 污染防制專責人員。 法第十五條第三 項及第七條第三 項規定,新增第二 項及第三項。 第六條 二以上之公 私場所共同設置空 氣污染防制設備共 同處理空氣污染 物,經直轄、縣 ( q)主管機關核准 者,得共同設置空氣 污染防制專責單位 或 桃園 機場 徵 人 訓練依據/參訓資格: 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經設置或登記為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者,每兩年應完成在職訓練至少六小時,其中政策法規類課程不得少於三小時。 」課程當天均需安排綜合座談。 課程內容: 近期開班: /04/第期開放報名中 /06/第期開放報名中 ※若不知如何報名,歡迎來電詢問 (02) ※開班情況依環訓所環保訓練管理系統公告為主。 報名方式: (1) 請至 環訓所環保訓練管理系統 (證照訓練>開班資訊) (2) 找到課種後,點選報名填寫資訊後送出。 (3) 送出後將產生報名表,列印請切結人簽章,一式兩份,並檢附相關資料郵寄至訓練單位才算完成報名。 人得兼任乙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 一、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應常駐公私 場所,並專職環保業務。另兼任乙 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之負責人 不受專職之限制規定。 二、所稱「其他與污染防制無關之工 作」,係指其他領有薪資之正職業 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或依規定設置之代理人,應執行下列業務: 一、擬定及實施空氣污染防制及改善計畫。 二、監督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或監測設施之正常運作,並保存相關資料。 三、擬定、實施突發事故之緊急應變措施。 四、辦理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之申請,並依法申報污染源資料。 五、監督公私場所依許可證內容設置、變更及操作。 六、擬定、實施排放管道及周界空氣污染物之檢測作業,並分析與保存檢測報告相關資料。 七、監督採樣設施之設置、檢查及維護保養,包含採樣孔、安全採樣平台、扶梯及其他應符合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事項。 八、其他有關空氣污染防制之工作。 第條 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或依規定設置之代理人,應執行下列業務: 一、評估公私場所排放有害空氣污染物之健康風險。 八、未依前條第一款規定,使專責人員兼任環保法規以外其他法規所定專責(任)人員,或從事其他與污染防制無關之工作。 九、未依前條第二款規定,備有請假紀錄簿(單),或該請假紀錄簿(單)未保存三年。
兼任乙級空氣污染 防制專責人員。 人員或從事其他與 污染防制無關之工 作。但具備第二條資 格之公私場所負責 人得兼任乙級空氣 污染防制專責人員。 第六條 二以上之公 私場所共同設置空 氣污染防制設備共 同處理空氣污染 物,經直轄、縣 ( q)主管機關核准 八、未依前條第一款規定,使專責人員兼任環保法規以外其他法規所定專責(任)人員,或從事其他與污染防制無關之工作。 九、未依前條第二款規定,備有請假紀錄簿(單),或該請假紀錄簿(單)未保存三年。 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或依規定設置之代理人,應執行下列業務: 一、擬定及實施空氣污染防制及改善計畫。 二、監督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或監測設施之正常運作,並保存相關資料。 三、擬定、實施突發事故之緊急應變措施。 四、辦理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之申請,並依法申報污染源資料。 五、監督公私場所依許可證內容設置、變更及操作。 六、擬定、實施排放管道及周界空氣污染物之檢測作業,並分析與保存檢測報告相關資料。 七、監督採樣設施之設置、檢查及維護保養,包含採樣孔、安全採樣平台、扶梯及其他應符合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事項。 八、其他有關空氣污染防制之工作。 第條 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或依規定設置之代理人,應執行下列業務: 一、評估公私場所排放有害空氣污染物之健康風險。 chrome 找 回 歷史 紀錄 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訓練練習題(年啟用)-pdf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訓練練習題-pdf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專業檢驗測定人員訓練練習題(年12月啟用)-pdf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訓練練習題(年8月啟用)-pdf 第一款空氣污染防 制專責人員,分為甲 級及乙級。 空氣污染防制 專責單位或人員之 設置等級,應依本法 第三十四條第一項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 空氣污染防制專責 人員,分為甲級及乙 級。 公私場所設置 之空氣污染防制專 責單位,至少應包括 下列員額: 第條 參加乙級之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毒性及關 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證照訓練,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 學校之環境工程、環境科學、公害防治或環境保護相關學科副學士以 上學位證書。 二、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 學校之理、工、農、醫各學科非屬前款之副學士以上學位證書。 三、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之工業、農業、水產類科畢業證 書後,並具一年以上主管機關列管之公私場所或事業該相當類別之環 境保護管理或操作實務工作經驗,且有證明文件。
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訓練練習題(年啟用)-pdf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訓練練習題-pdf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專業檢驗測定人員訓練練習題(年12月啟用)-pdf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訓練練習題(年8月啟用)-pdf 人得兼任乙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 一、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應常駐公私 場所,並專職環保業務。另兼任乙 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之負責人 不受專職之限制規定。 二、所稱「其他與污染防制無關之工 作」,係指其他領有薪資之正職業 第一款空氣污染防 制專責人員,分為甲 級及乙級。 空氣污染防制 專責單位或人員之 設置等級,應依本法 第三十四條第一項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 空氣污染防制專責 人員,分為甲級及乙 級。 公私場所設置 之空氣污染防制專 責單位,至少應包括 下列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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